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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院财务处   来源: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日期: 2019-07-01   点击:        打印  ] 我要分享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2017628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建设高效规范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我院创新能力和科技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部委、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及自主立项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农业部等中央其它各部委以及省市地方政府等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课题)。

    1.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设立并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2.部省级科研项目。指前款所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农业厅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3.市县级科研项目。指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并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项目。

    (三)自主立项科研项目:指基本科研业务费等院所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所(站、中心)-项目组”三级管理。

    第四条  院科技处是全院科研项目的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院科研项目的顶层设计、宏观管理、指导、推荐及涉及全院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策划协调,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的检查、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及时了解、传达、组织学习国家和有关部委、省市的科技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院属单位是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单位法人责任制,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推荐、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题验收、档案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学习国家和有关部委、省市及院的科技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项目组是项目实施的基本单元,具体负责项目申报、任务计划的实施和预算执行,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利;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科研任务并按时提交项目报告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预算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院及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监察审计、资产、基地、人事等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院、所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在项目策划、申报实施和结题验收中的咨询和建议作用,促进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执行效果。

     

     项目策划与申报

    第九条  院科技处和院属各单位应面向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企业等的需求,加强调研,结合我院自身发展定位和优势特色,策划并组织推荐申报研究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应加强与各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强项目申报的针对性和主动性。项目申报及效果单位绩效考评挂钩

    第十条  院、所两级应根据院科技项目库建设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  科研人员积极主动申报科研项目。各单位应加强科研梯队建设,鼓励和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各单位应将项目申报情况及效果团队及个人绩效考评挂钩

    十二  鼓励院属单位与其它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院属单位需与合作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责、权、利,并按要求随项目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管理部门。

    第十  对于限额申报(或征集)的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处根据项目特点定位、各单位发展定位和研究重点,结合各单位本类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等因素确定院属各单位的申报指标。各单位应组织学术委员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单位在我院兼职人员和单位外聘人员经聘任单位批准,可作为我院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博士后经导师出具同意函、所在单位推荐,可作为我院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十五  纵向项目申请程序

    1. 院科技处或院属各单位根据各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及时组织申报。

    2. 院属单位根据相关要求,从本单位科研项目库中推荐拟申报项目;若所申报项目为新项目类型,须积极动员、组织和指导本单位科技人员申报项目。

    3. 拟推荐项目申请人严格按照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认真撰写和准备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 院属单位对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组织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填报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等,提高项目申报文本质量。跨单位申请的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汇总工作。

    5. 材料报送。需经院推荐或加盖院公章的项目及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各单位应以正式文件报送科技处,经科技处审核后统一报送主管部门,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否则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其它项目由院属单位审核后按要求自行报送。

    十六 院科技处和院属单位不受理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

    1. 未按要求从科研项目库推荐;

    2. 申请材料不符合指南和通知要求;

    3. 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手续不齐全;

    4. 纸件材料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

    5. 格式不规范,打印和装订质量差;

    6. 超过规定日期报送

    7. 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和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根据项目委托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申报。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十  纵向科研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为准,横向科研项目立项以签订的任务书(合同、委托书)等为准,自主立项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经科技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批准立项单位审查、核准后方为正式立项横向科研项目和自主立项科研项目原则上也应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立项批复文件和项目任务书报送承担单位科技和财务管理部门各一份,作为项目管理和经费支出管理的依据。

    二十一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遵循法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全面落实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二条  我院牵头、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研究计划的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责权利,各参与单位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实施。我院参与院外单位的科研项目,应遵循项目牵头单位的相关制度。

    二十三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周期及进度、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如需调整且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承担单位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不得提出调整与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调离原单位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执行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送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审批。获得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五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和宣传创新成果。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  所有科研项目应按任务书(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研究内容,并办理验收结题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纵向项目和自主立项项目负责人须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承担单位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横向项目延期须与委托方协商后执行。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

    二十七  项目组应按照验收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结题验收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审查项目结题验收材料,对项目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审核通过后方可同意其参加验收。横向科研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结题。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产生的论文、专著、成果等科技产出,应标注项目类型及批准号,未标注的成果不能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依据。原则上同一研究成果只能用于一项科研项目验收,且成果内容必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合,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为项目组成员,成果完成单位必须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组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和移交项目档案材料。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研究任务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原则,根据国家有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财务部门应加强预算编制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即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自主立项科研项目不允许列支间接费用;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和管理应当遵从国家和院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应遵从相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除横向项目有特殊约定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捐款、罚款、赞助、投资、偿还单位债务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在编制有间接经费的纵向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间接经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费用。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应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组成员贡献等进行分配,并报项目所在单位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全部纵向、横向和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需向外转拨时,应在项目资金到账后及时拨付到合作(外协)单位。外拨经费必须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将科研经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批复的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纵向项目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承担单位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与项目参与单位协商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实行。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纵向项目的间接经费不得调整。

    第四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须由负责人跟项目委托方沟通协商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执行结束前3个月内不得进行经费预算调整。

    第四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四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申请验收时,应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出具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审计或决算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参加验收。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终止或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项目结账手续。项目形成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因故终止形成的结余经费须呈报科研项目主管单位处理;横向科研项目因故终止,其结余经费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自主立项科研项目因故终止,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单位收回处理,情况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追回已使用的科研经费。

    第五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七章  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一条  除横向项目经费有约定的外,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和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院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等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以及院相关的管理办法确定。

    五十三  加强科研项目的科学数据管理,对于基础科学数据,在不涉及保密的前提下,应在一定范围内共享。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措施引导和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五条  对项目进展良好、管理成效明显、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团队和单位,院所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项目和单位,院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五十六  对未通过验收或执行效果差的纵向科研项目,由科技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少承担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指标、限制项目负责人一定年限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九章  项目监督检查

    五十七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内部控制,明确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在任务安排、经费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并自觉接受、配合院科技、财务、监察审计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十八  科技人员要保持严谨的科研作风,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倡导科研诚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促进学术自律,杜绝科研不端行为。

    第五十九条  院科技、财务、监审等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发挥监督职能,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全过程监督检查、审计,提高监管能力,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和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六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我院(所)牵头、院(所)外单位参与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协作单位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措施加强对协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外拨经费监管,确保外拨经费安全。对于执行不力的协作单位,应采取缓拨经费等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我院(所)参与其他单位牵头的科研项目,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做好项目执行和经费监管工作,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检查。

    六十二  各单位应探索建立科研项目公开机制,科研项目的预算安排、项目和预算的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相关信息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科研项目保密

    六十三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需要保密,其申请、立项、执行和验收实行全程保密管理,项目的所有材料均属秘密文件,应严格遵守国家、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及院的有关保密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  附则

    六十四  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不相符的内容,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为准。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院相关制度管理。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按照《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16〕77号)管理。

    六十五  院属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并报科技处备案。

    六十六  本办法由科技处、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六十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热科院科〔2009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