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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 院财务处   来源: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日期: 2019-07-01   点击:        打印  ] 我要分享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2017年6月28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在我院学科布局优化、科研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以及原始创新能力、产业引领支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提升中的培育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6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用于支持开展符合我院所公益职能定位、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满足现代热带农业重大需求、代表热带农业学科发展方向、体现我院所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专项重点支持各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自主选题开展的农业科研工作。围绕我院重点领域重点学科和产业需求自主选题,开展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开展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能够拓展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开展具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重要成果、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孵化性研究。

    (二)热带农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围绕农业部工作部署和院重点工作安排,开展热带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科学数据监测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产品、生产亟需实用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示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与政策创设基础性、支撑性科技工作,以及根据院党组决策部署安排的其他应急性科技工作。

    (三)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围绕院“十百千人才工程”,支持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科研选题,重点稳定支持院级创新团队、青年科研人才等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培育、重大科研项目预研、重大成果的熟化完善和集成示范。

    (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针对热带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走出去”科技需求,开展有利于引进国外种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支撑热带农业“走出去”等的相关研究工作,打造特色鲜明、支撑有力的国际合作人才队伍和平台。

    (五)农业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其他工作。开展除热带农业基础性长期性数据之外的其他农业科学数据、科学标本、资料、信息的采(收)集、整理、存储、共享以及与制定相关技术基础标准相关的工作,为热带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共享资源和条件的工作。

    第三条  专项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项坚持任务目标统筹、科研力量统筹、经费分配统筹,突出“全院一盘棋”思路,集中力量,聚焦和解决热带农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和事关全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兼顾各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稳定支持,长效机制。专项项目以滚动项目为主,稳定支持中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稳定支持热带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科研工作,为院所(站、中心)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稳定经费支持。

    (三)绩效管理,动态调整。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任务执行有监控、工作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专项管理和运行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承担单位预算分配、项目滚动支持和负责人承担专项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三级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支持对象为院属预算单位,包括各直属研究所(站、中心)及院本级。实行“院-所-项目组”三级管理,院负责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统筹管理,各单位为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专项项目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项目组是专项项目实施的基本单元。各单位应落实专项管理的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专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流程,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院主要职责:

    (一)制定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建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

    (三)组织提出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

    (四)统筹提出全院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资助任务及预算分配方案;

    (五)批转院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

    (六)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

    (七)组织各单位开展专项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

    (八)组织编报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九)配合农业部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工作;

    (十)监督各单位专项预算执行;

    (十一)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为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法人管理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负有第一责任;

    (二)组织提出本单位自主选题科研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任务规划;

    (三)制定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

    (四)组建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

    (五)本单位承担专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

    (六)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

    (七)根据院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做好本单位专项支出规划,组织本单位专项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提出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任务和年度预算;

    (八)编制本单位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任务书,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

    (九)具体组织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任务和预算方案;

    (十)建立专项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十一)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院设立院级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司相关负责人,院法定代表人,分管科研和财务工作的副院长,院属各科研单位和试验场负责人,院学术委员会相关人员,院科技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处、开发处、基地管理处及监察审计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科研人员代表等组成。管理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法定代表人担任;设执行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科技的副院长担任,代行主任委员职责,负责委员会的过程领导管理。管理咨询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院级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全院专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咨询评议;

    (二)对各承担单位法人工作任务书调整、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事宜开展审议,并提供审议意见。

     各单位参照院级管理咨询委员会成立本单位的所级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负责评议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任务及建议方案、审议外拨经费、项目执行过程重大事项咨询等事宜。所级咨询委员会名单须报院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根据农业部重点任务、院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安排,结合本年度各单位专项项目和预算执行情况,院科技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专项支持的重点任务及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经院级管理咨询委员会评议、院常务会和院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到各单位。

    第十  各单位根据院重点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请人填写专项项目申报书。项目申请内容应当与单位职能定位、院所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团队、研究室、平台研究方向相一致,并与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有效衔接、合理分工,避免资源重复配置。

    (二)资格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申请人资格、项目内容等进行审查。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原则上为我院正式在编科研人员;

    2. 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并有足够的时间保证;

    3. 能够组建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研究方向相对稳定、目标明确的研究队伍;

    4. 申请人作为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原则上只限申报1项专项项目,已获专项支持但尚未结题的专项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其在研项目进行检查后确定其能否申报新项目。

    5. 在研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973计划项目及课题,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项目,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等)负责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专项项目。

    (三)项目评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召开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咨询委员会会议对项目内容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咨询审议。咨询审议意见分为“同意资助”和“不予资助”两种,并对同意资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各单位推荐项目中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牵头负责的科研工作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专项预算的30%。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年度资助项目方案和资金分配情况统计表、资金评审情况统计表报送院科技处。

    第十  科技处汇总审核各单位拟立项项目,报院级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执行主任委员批准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院科技处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组织复议。经调查复议,淘汰确有严重问题的项目,由原单位重新组织遴选项目递补。

    第十  公示无异议后,院正式发文公布专项年度资助项目。各承担单位法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院与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法人工作任务书。

    第十  管理咨询委员会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开展咨询审议,并建立回避制度。项目评审和咨询审议过程中,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保证项目评审和咨询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法人工作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书,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  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调整,应履行一定程序:

    (一)法人单位工作任务书调整:项目承担单位以公文形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院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并报院负责人批准后,重新签订工作任务书。

    (二)项目工作任务书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调整项目工作任务书中的项目目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考核指标等内容,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重新签订项目工作任务书。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过程管理,组织科技、财务、监审等部门加强项目执行进度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和宣传创新成果。

    第六章  结题验收

    十九  项目执行到期后三个月内,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程序为:

    1. 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验收通知,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成果(论文、专利、产品等)证明材料、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相关会计凭证等。

    2.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必须包括1名外单位财务专家,本单位验收专家比例不得超过1/3。必要时,由院科技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3. 验收专家组须对每个项目作出具体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对象、验收形式、项目产出和取得的成效、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最终给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验收结论,并经每位验收专家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 违规使用经费;

    2. 未完成考核指标;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5. 存在院所主管部门、学术委员会或管理咨询委员会认为不应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  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执行。每个项目可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专项申报资格。项目执行到期无故不参与验收的,按项目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负责人列入基本科研业务费不良记录名单,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专项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阶段性自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意见、有关重要成果等技术材料归档并提交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将项目档案移交院档案馆。

     

     经费与预算管理

    第二十  各单位根据审核确定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任务和预算规模,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编制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院汇总后统一上报农业部,经财政部核定后以项目支出“基本科研业务费”方式随部门预算下达到各单位。

    第二十  各单位可以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院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院外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所级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部门“二上”预算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在承担单位与项目签订工作任务书的同时签订外拨经费科研任务书或合同。院属单位之间开展联合研究工作,应在部门预算“二上”之前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经费预算直接细化到相应单位,各单位间不得拨付合作研究经费。

    第二十  各单位应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项目之间经费不得调整。对多年期项目,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需求,做好年度经费预算分配。

    第二十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十八  专项工作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费用等支出按照国家和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  专项不得开支与研发任务无关的支出以及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购置单价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得购置办公设备,外拨经费不得购置固定资产,不得偿还单位债务。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专项实施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和院所相关财务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三十  专项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院所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基本科研业务费收支情况应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三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应当加强预算执行,年度经费原则上必须当年执行完毕。专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确有剩余资金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资金,逐级上报财政部确认为可留归院所使用的结余资金后,由院所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2年内统筹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报。

     

    第八章  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管理

    三十五  专项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注明“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英文为“Central Public-interest Scientific Institution Basal Research Fund for Chinese Academy of Tropical Agricultural Sciences(NO.)”。同一研究成果只能用于一项专项项目验收,且成果内容必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合,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为项目组成员,成果完成单位必须为项目承担单位。外拨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在签订的科研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三十六  专项形成的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按照国家和院有关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相应手续。专项经费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三十  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院所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  对于涉密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院所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绩效管理

    三十九  院组织对各单位开展专项年度考核和中期绩效评价工作。年度考核和中期绩效评价应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和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动态调整和下年度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主要对照与院签订的工作任务书考核项目承担单位的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情况,主要包括专项组织管理、科研工作进展与成效、资金使用情况、科研信用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与建议等。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提交本单位的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情况报告,必要时,院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会议汇报。院管理咨询委员会对各承担单位的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议,作出“优秀”、“良好”和“一般”的评价结果,经院常务会和院党组会审定后全院公示。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  院配合农业部对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专项中期绩效评价,对专项组织管理、支持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和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科技产出与影响力、成果转化与贡献、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和分析评估。

    中期绩效评价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档次,报财政部备案,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一般”的,提出警告和整改要求。

     

    第十章  监督检查

    四十二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内部控制,明确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在任务安排、经费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并自觉接受、配合院科技、财务、监察审计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院相关规定加强外拨经费监管。

    四十三  院科技、财务、监察审计、资产等部门和院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专项项目的执行情况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重大违规违纪的项目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  院所两级加强专项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咨询委员会委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考核、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将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十五  专项预算安排、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相关信息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十一  附则

    第四十  各单位应根据《中央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细则,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所级管理制度,并报院科技处、院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科技处、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指导性意见》(热科院科〔2014〕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