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农特产品收获技术与装备研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2017年6月28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农特产品收获技术与装备研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农特产品收获技术与装备研发”的管理,促进项目按计划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下设5个课题,共14个参加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5个课题承担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和石河子大学,10个参与单位:南京林业大学、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常州汉森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农林科学院、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大学、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和盛元康能(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要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四条 项目及课题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课题承担单位间协调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定各课题详细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组织参与单位完成本课题的实施、检查、落实及财务风险防控,并定期按要求向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主持人报送课题进展等材料。项目下设项目执行专家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执行专家组由项目主要参与单位不同学科的骨干专家组成。项目负责人任组长,课题负责人任副组长,课题主要骨干为成员,并设立项目秘书。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张以山
副组长:李伟、陈巧敏、王云龙、坎杂
成员:许林云、潘佛雏、石志刚、肖宏儒、莫毅松、陈霁、赵毅兵、邓干然、曹建华、黄华、王健
秘书:邓怡国
项目执行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2. 审定项目和课题实施方案,指导、监督项目各课题开展工作。
3.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4. 审定并上报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等,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5. 统筹项目研究的方法、研究重点和试验示范布局,协调项目进度,梳理项目成果,推进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6. 检查、监督各项目参加单位、人员科研工作和经费使用。
7. 组织开展项目预考评和项目预验收工作。
8. 以项目为载体,逐步构建本学科、本领域技术研发体系,培养后备力量,凝聚人才队伍。
第六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各课题设信息联络员1人,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曹建华
成员:邓怡国、廖子荣、马千全、刘智强、周才荣(财务助理)
秘书:邓怡国(兼)
课题信息联络员:张俊雄、韩余、梅松、付威、曹建华
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项目执行组的指导下,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工作计划的落实,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交流,促进合作单位之间的沟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 按要求组织、管理和协调项目总体实施;
2. 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3. 组建成立项目执行专家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
4. 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年度实施方案、课题年度任务书、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书等;
5. 监督课题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并组织考核;
6. 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工作会、项目交流会和年度总结会等;
7.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8. 负责组织项目宣传工作;
9. 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 按课题任务书组织课题实施,组织编制课题实施方案、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费预算和决算书,负责课题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2. 督促各课题参与单位制定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
3. 按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课题实施方案、课题任务书、研究进展报告、经费预算和决算书等;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按要求督促课题参与单位编制研究任务实施方案、研究任务书、经费预算和决算书等;审核并确认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4. 按要求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课题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专利、简报、轻简化实用技术等),并对课题形成的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专利、简报等)进行归档和管理,推动课题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
5. 组织召开课题专题会议和现场观摩会等,会议纪要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存档。
6. 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相关工作。
7. 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课题参与单位及参与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 按课题任务书配合课题实施,按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研究任务实施方案、研究任务书、研究任务进展报告、经费预算和决算书等;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2. 按要求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研究任务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专利、简报、轻简化实用技术等);
3. 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和现场观摩会等,会议纪要报课题承担单位存档;
4. 配合课题承担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5. 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研究任务计划调整、课题主持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资金调整、任务更改等重大事项,课题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牵头单位正式行文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单位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人员调整
项目执行专家组成员和课题主持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的应及时报告,属于主动调离的应在调离前3个月报项目主持人;属于上级任命调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报项目主持人,并推荐符合资格的替代人选。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1. 年度总结会:每年年底召开一次,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主持人组织召开。
2. 项目交流会:根据工作需要,由项目主持人提出、项目执行专家组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3. 课题交流会:各课题根据实际情况,由课题主持人组织召开,会议纪要报课题承担单位存档。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每次会议后应备有正式会议纪要,并列入项目档案存档。
第十四条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1. 各课题参与单位按要求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2. 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3. 项目管理办公室向项目执行专家组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专家组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
4. 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
5. 年度执行报告的内容包括年度研究任务及完成情况、研究成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年度经费预算及经费决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五条 工作简报
1. 每个课题每半年制作一次工作简报,简报内容包括有关本研究任务工作信息、简讯、研究任务进展、成果、国内外交流活动、研究动向、国内学术动态、研究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支撑等。
2. 各课题承担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本课题简报编制工作,并于简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整理汇编后形成项目工作简报,下发各课题主持和参与单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
第十六条 科技报告
各课题参与单位应根据研究情况和相关要求,每年年底编制年度科技报告,并及时提交课题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根据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编制课题年度科技报告,并及时提交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各课题提交的科技报告,编制项目年度科技报告并提交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课题参与单位是项目档案建设的基本单元,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申报书、任务书、原始试验记录、设计报告、设计图纸、论文、专利、软件、技术报告、年度报告、工作简报、重大事项变更等档案资料由相应单位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并及时提交课题承担单位存档;并将电子版和需要盖章的档案资料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宣传
各课题参与单位应通过各类渠道积极加强项目宣传,进行成果展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收到国拨经费后,应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但若课题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存在项目执行不力、预算执行过缓等问题,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牵头单位有权缓拨其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各参与单位应根据任务书要求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项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均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进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单位自筹经费在财务报销时,需注明为本项目配套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经费预算管理、经费预算执行与调剂、支出管理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0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参与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参与单位和课题组应当加强预算执行,年度经费原则上必须当年执行完毕。专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确有剩余资金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资金,逐级上报确认为可留归原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后,由原单位按照专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2年内统筹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四条 年度决算报告
1. 各课题参与单位每年3月20日前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交年度经费决算报告,内容包括年度经费预算及经费支出情况、下年度经费预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 各课题承担单位每年3月30日前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课题年度经费决算报告,内容包括年度经费预算及经费支出情况、下年度经费预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3. 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4月5日前向项目执行专家组提交项目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4. 项目执行专家组每年4月10日对项目年度经费决算报告完成审议。
5.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每年4月15日前系统填报并报送专业机构。
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客观,账表物一致。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为本项目执行期间产生的成果,并应唯一标注项目编号(2016YFD070150×)、项目中文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收获技术与装备研发”)和项目英文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按照国家和院有关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相应手续。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成果共享制度。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各参与单位完成的研究成果所有权及收益按合作协议书的规定执行,所取得的专利、论文、著作、新机具应及时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并在项目内部公布,项目研究成果应在项目内部共享。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采取措施对项目执行情况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组织科技、财务、监察审计、资产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重大违规违纪的项目上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执行专家组检查、监督项目各参加单位与人员科研工作和经费使用,对项目参加人员和参加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意见,经项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存档,按要求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视其考核为不合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工作进展缓慢,没有完成任务;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严重违反科学道德规范,不讲诚信;没有团队协作精神,不服从安排;违规使用专项经费;有违于本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者,由执行专家组提出处理意见(整改、减缓经拨付、扣减经费、调整其资格),必要时,经项目牵头单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专项预算安排、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相关信息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财务验收。项目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参与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以课题为单元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并报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
第三十五条 业务验收。业务验收由牵头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完成,按要求提供验收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若财政部、科技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