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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报道
      《院本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 院财务处   来源: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日期: 2019-07-01   点击:        打印  ] 我要分享

    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财务处制订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本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于519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办公室

                                 201768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本级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院本级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以及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和规定,结合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本级(以下简称院本级)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本级承担的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上级管理部门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合作单位拨款、院自筹资金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安排、合理分配;明晰权责、强化管理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相关专项经费管理的规定,年度预算依法依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直接费用,和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会议费、差旅费按照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须按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在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中列支。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及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科研项目研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七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资源占用费,主要指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是指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提供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在项目申报、审批立项、项目验收、项目鉴定、结题和登记备案等环节产生的费用。

    (三)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可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激励报酬,以合理承认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价值,鼓励研究人员的积极性。

    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间接费用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并按如下要求管理和使用:

    1.项目组根据批复的间接费用预算,提出间接费用使用方案,经科技处审定后,报财务处备案并执行。间接费用的15%由院本级统筹使用,用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费用支出;其余部分由项目组统筹使用,用于安排相关资源占用费、项目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

    2.绩效支出由项目组按照任务执行情况、实际参与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科技处、人事处审核后,报科研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3.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经费到位与执行情况分年度执行。其中绩效支出,应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合理分配和发放,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发放项目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组间接费用统筹额度的70%,剩余部分待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发放。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按照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申报工作,审核相关材料;负责项目执行监督和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预算申报按照国家和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组负责项目立项材料编写、编制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负责项目具体验收等工作;项目实施期间,根据任务书执行项目。

    财务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科研项目收支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项目文本等,汇总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随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科研项目经费有单独批复的,财务处应依据有关预算批复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组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需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的调整,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直接费用作出如下调整: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五项费用之间可以进行调整。

    2.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费用可合并使用,总额不得调增,可以调减用于本款第一项费用支出;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各项费用不得调增,可以调减用于本款第一项费用支出。

    调整的费用支出科目预算,调整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调整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三)间接费用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

    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院本级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应优先考虑原项目组提出的后续研究经费需求。由科技处提出统筹使用方案,报科研分管院领导同意,经院本级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

    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算起)使用完毕,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退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验收的项目,或承担项目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结余资金,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由院统筹使用。鼓励项目组努力节约成本,可由院统筹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盈余计入归口管理部门的增收节支目标完成额。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财务验收按照国家和院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等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务处、科技处、监察审计室以及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的监督。一般需要公开的事项有:

    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预算。

    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的重大调整事项包括预算总额调整,支出项目预算调整额度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执行计划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经规定程序审批完成,公示5天无异议后执行。

    资金使用:外拨经费计划、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结余资金统筹使用方案按程序完成审批,公示5天无异议后执行。

    项目决算:项目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公示项目财务决算。

    项目组提出公示内容,经院办公室批准后,可在院网站、院OA办公系统、公告栏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执行效果的评价。依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科研项目预算安排、结余资金统筹使用、绩效支出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财务处应会同科技处责令其停止使用经费,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如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68日起实施,《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热科院财201135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