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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报道
      《院本级外拨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 院财务处   来源: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日期: 2019-07-01   点击:        打印  ] 我要分享

    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财务处制订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本级外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于5月19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本级外拨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院本级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院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外拨经费指院本级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预算安排,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向合作单位拨付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经办人凭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填写《外拨经费拨款审批单》(见附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外拨经费额度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 外拨经费额度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 外拨经费额度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 外拨经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核,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条  项目合作单位收到院本级拨付的经费,应设项目账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要求使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合作单位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明确的计划任务执行项目,于每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处提交项目总账和明细账。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总账、明细账以及年度项目执行报告。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使用或退回。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合作单位做好经费决算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处室会同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室等部门,不定期对外拨经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监督管理。如发现项目合作单位未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执行,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暂停后续经费拨付或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6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