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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报道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本级非财政 拨款收入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院财务处   来源: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日期: 2019-07-01   点击:        打印  ] 我要分享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院本级非财政拨款收入财务管理,强化自有收入资金的统筹和使用,我院制定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本级非财政拨款收入财务管理办法》,并经1226日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本级非财政拨款收入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办公室

                               2017116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本级非财政拨款收入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院本级非财政拨款收入财务管理,强化自有收入资金的统筹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院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财政拨款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包括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第三条 各部门应遵循“应收尽收”原则,逐步开拓非财政拨款收入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创收力度,加强收入的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年度做好非财政拨款收入的测算工作,充分预计各项收入并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按部门职责对院本级组织的各项非财政拨款收入实行归口管理,其中:

    科技处负责科技项目、科技管理和科技服务等收入的管理;

    开发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工程中心运营等收入管理;

    资产处负责优势资源利用、科技博览园及植物园运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收入管理;

    基地管理处负责基地集成转化和热带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收入管理;

    国际合作处负责国际合作交流与援外培训等收入管理;

    计划基建处负责工程规划、设计、咨询业务等收入管理;

    财务处负责资金收益及其他非财政拨款收入的管理。

    鼓励有创收能力的其他处室,依法依规创收。各部门收入管理职责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及院本级收入来源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现有基础条件,结合上年收入和当年实际情况,合理提出年度收入目标,由财务处汇总后,经院本级财经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院领导审定。

    第七条 鼓励各部门努力增收节支,对超额完成增收节支目标的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各部门在开展经济活动组织收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并及时、足额缴存到院本级基本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公款私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在编制部门“二上”预算时,各部门应根据归口管理的业务收入情况做好下年度非财政拨款收入测算工作,并将相关的收入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收入依据材料提交给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收入测算数据,编制下年度部门收入预算。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各部门应实时掌握本部门预算收入实现进度,根据签订的相关收入合同、协议等及时组织收入,并根据院本级财务收支测算需要,填写《部门创收预计进度明细表》,报送财务处。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收到银行入账通知单后,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并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收款通知书核对收入资金性质,开具税务发票或相关收款凭证等,做好收入入账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处统计各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入账情况,随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月报一并反馈各部门。

    第十三条 有指定用途的非财政拨款收入应按要求专款专用。未指定用途的非财政拨款收入,可统筹用于院本级人员经费、院重点专项工作、公共设施建设及维修、对院属单位补助等日常运转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收入管理工作的内部控制,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收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室应加强对各部门收入活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截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收入;

    (二)坐收坐支,擅自抵顶债务;

    (三)违规开设账户,私设“小金库”;

    (四)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有转让、代开、串开、遗失票据等行为;

    (五)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收入流失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有以上行为的,由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规资金的追缴违规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热科院财[2016140号文《院属单位上缴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