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中国热科院)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精神及联合培养高校(以下简称联培高校)研究生导师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中国热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中国热科院下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导师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在研究生处和联培高校的指导下,负责研究生导师推荐、遴选、导师信息更新、组织导师培训、考核、师德监督等业务工作;强化师德监督,防止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条 研究生处是导师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导师管理政策及督导政策执行情况。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四条 强化导师责任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根本职责。导师应认真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联培高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导师培训。

第五条 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导师应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强化自我约束,规范政治言行,为研究生树立标杆。严禁导师和研究生言行失当;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

第六条 提升研究生学术水平。导师应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鼓励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论坛、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七条 培育研究生科学精神。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涵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指导研究生科学实践。导师应按照联培高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标准,认真指导研究生开展实验研究、实践训练,按时完成学位论文。

第九条 开展研究生就业指导。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帮助研究生做好学业和就业规划,为研究生就业给予推荐、介绍,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提倡导师充分利用学科资源,鼓励和推荐研究生继续深造。

第十条 抓好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导师应协助联培高校落实、完成研究生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安全教育管理、就业指导、人文关怀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确保研究生正常毕业。师因出国(出境)、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原因离开中国热科院6个月及以上的,离开期间不得招生。导师在退休之前若研究生培养任务尚未完成,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研究生培养协议,确保研究生正常毕业。

 

第四章 导师权利

 

第十二条 具有研究生招生参与权。根据联培高校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安排,导师有权参与研究生招生面试、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评奖评优等推荐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参加评奖评优、学术交流、申请课题等,在联培高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四条 具有学籍处理建议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导致学业与培养等出现问题且调解无效的,导师有权根据联培高校的规定提出更换导师或劝退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具有管理政策建议权。导师有权对中国热科院及各单位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导师遴选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了解和掌握国家、联培高校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行业发展状况,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强;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开展科技创新和教学实践等条件和平台。

2.资格条件:申报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其他联培高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人选:各单位应优先推荐中国热科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院级创新团队牵头专家、院青年拔尖人才等优秀科研人员及学术骨干参加联培高校的导师遴选。

第十八条 遴选程序:符合导师认定条件的人员,按照联培高校要求进行申报,单位审核通过,由所在单位或联培院校牵头联系专家所在单位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统一推荐参加相关联培高校的导师资格遴选。

第十九条 主动作为拓展合作关系。中国热科院导师应走出去与联培高校沟通、联系,建立科研与人才培养合作关系,积极争取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六章 导师待遇管理

 

第二十条 完善导师绩效制度。对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研究生导师,根据业绩贡献发放导师绩效。每培养1名研究生,学生毕业当年,发放一次性导师绩效;所培养的研究生获得优秀毕业论文的,发放奖励性导师绩效。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导师绩效

1.硕士研究生导师绩效:第一导师4000元,第二导师3000元。导师所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延期1年毕业的,按导师绩效相应标准的50%比例发放。延期1年以上毕业的,不发放导师绩效。

2.博士研究生导师绩效:第一导师8000元,第二导师6000元。导师所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延期1年毕业的,按导师绩效相应标准的70%比例发放;延期2年毕业的,按50%比例发放;延期2年以上的,不发放导师绩效。

3.发放对象为联培高校确认的中国热科院导师,所培养的研究生必须具有双方签署的联合培养协议,培养1名研究生毕业只给1名导师发放导师绩效。若在中国热科院内与其他导师或专家合作共同培养1名研究生,则导师绩效由指定导师统筹分配,不重复发放。

(二)奖励性导师绩效

导师每培养1名研究生获得校级、省级优秀毕业论文的,给予发放奖励性导师绩效。

发放标准: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发放1500元,博士研究生导师发放3000元;获得省级优秀毕业论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发放3000元,博士研究生导师发放6000元。研究生同时获得校级和省级优秀毕业论文的,按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导师绩效发放所需资金由导师所在单位通过现行资金来源渠道解决,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发放管理:导师绩效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填报,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发放,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导师绩效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不得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七章 导师问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导师问责机制。

对不履行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导致不良后果的导师,采取取消导师招生资格或扣减导师绩效等方式问责。

对培养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答辩不按时通过等情况的导师,暂停合作招生资格1年;连续2次或总次数在3次以上(含3次)的,取消导师招生资格。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导师发表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关的后续文章或产出其他相关科研成果,需挂联培高校为共同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行牵头联系专家制。充分发挥牵头联系专家与联培高校二级学院的桥梁纽带作用,助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热科院研〔201817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拟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导师管理实施方案,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下一篇: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住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研究生教育 发表时间:2020-10-14 点击次数:


版权所有: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处   琼ICP备10002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