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院区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位住户:
根据2014年7月17日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71期)精神,以及《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口院区住宅区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将于2014年9月1日开始对海口院区职工住宅区的住户收取物业服务收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老住宅区1-7栋、9-12栋的住户(含杂物房),及第一批经济适用房的住户。
二、收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费:
1.老住宅区住户:0.50元/月/平方米;
2.第一批经济适用房住户:1.00元/月/平方米。
(1)2014年9月1日前已开通水电的房屋,自9月1日起开始按1.00元/月/平方米向房屋住户征收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费和热水器电费。
(2)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期间开通水电的房屋,则采取分段收费。即:开通前,按7折(即:0.70元/月/平方米)计收物业服务管理费,无需交电梯电费和热水器电费;开通后,自开通当月起,按1.00元/月/平方米向房屋住户征收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费和热水器电费。
(3)2015年9月1日起,无论房屋是否开通水电,均按1.00元/月/平方米向房屋住户征收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费和热水器电费。
备注:电梯电费和热水器电费另计另收,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其中:电梯电费以单元为单位,由住户分摊计收;热水器电费则按用户实际使用量分摊计收。
(二)其他费用参照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缴费相关事宜
1.缴费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缴费地点:海口兴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3.缴费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月缴交,可按季或按年预交;欠缴3个月物业服务费的,从第4个月起按未缴款的2‰收取滞纳金(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本通知由海口兴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海口兴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