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可能性
党国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提要:中国有没有可能最终建立起“和谐社会”,要看中国能不能进一步提高社会多元化水平,在社会组织化水平方面更上一个台阶,更好地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最后,能不能在政治民主的道路上持续地获得进步
2004年,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词是“和谐社会”。然而,在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词典中不容易找到关于和谐社会的定义。
随着中国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型,在执政党的政治理念中有了新的政治语言符号,如“市场化”、“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等等,但支撑这些符号的理论架构并没有出现——人们要问:什么是和谐社会?我尝试给出这样一个定义:和谐社会是依赖法律和道德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社会;法律制度是通过民主政治建立的,道德是建立在民族优秀文化长期积淀基础上的。
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不可能没有裂痕。好的社会在于不断用自己的法律制度和道德力量化解冲突,弥合裂痕。如果政治家不敢正视社会冲突和裂痕,也就不可能担当起完善法律制度、建立政治文明的重任。
建立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理念的提出也许表明了当代政治家正视现实的勇气和智慧。
建立和谐社会的一切难题来自我们选择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道路,而建立和谐社会的惟一可能性也在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社会。
关于社会进步的最简单道理被亚当•斯密揭示出来以后,几乎再没有变化——社会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可以增加国民的福利总量;自由竞争基础上的市场交易是促进社会分工的最佳制度安排;国家权力根本使命在于维护自由市场交换制度。正如国家权力不可滥用一样,自由权利也不可滥用;自由的底线是不能侵犯他人利益和一切公共利益。这就是多元化发展的含义。多元化不排斥权威,也不意味着自由化。
从中国共产党执政到现在,我国社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
1949年起,中国共产党对全国经济活动实行了集中控制,建立起了一套经济系统。严格地说,这不是计划经济。在前苏联的支持下,我国迅速建立了初步的重工业基础,但这是一个没有市场的经济体,利益的多元分化受到严格限制。这个社会也有冲突,例如,差不多像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描述的那样,地方和地方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都有矛盾。毛泽东没有讲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矛盾,因为这个矛盾被归结为私和公的矛盾,而“公”总是对的,“私”总是错的。这个时期,社会看起来是“和谐”的,但却是一种高度紧张下的控制与服从的统一,并不是真正的和谐。这种社会控制方式必然产生效率的损失。不是说这种方式下不会有增长,而是说增长的代价十分巨大。1961年前后人口大量非正常死亡是代价的集中体现。
197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是中国当代社会迈向多元化的起步时期,经济领域里的突出标志是国家放松了对农村和农民的控制——放活了农民,就放活了这个国家的多数人口。城市中出现了农民工,社会有了活力。多元化的另一个标志是大学教育开始吸收和传播新思想,新一代大学生给正在扩张的媒体服务业、法律服务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工作人员。这些行业的工作人员具有自由职业的特点,这种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最容易保持独立意识。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的多元化进程大大加速了。最能表现社会生活多元化的特征是社会就业结构的变化。1990年到2002年,在国家部门和国有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减少了31%,而同期城镇就业人口增加了45%。现在两者的比例是大约为一比七。这个变化的意义非同寻常。更多的人可能感觉到他是为自己工作。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口号的意义超过了对效率的强调。它冲击了分配关系,同时也冲击了人们脑袋里的秩序。眨眼间,中国的“吉尼系数”就高过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尽管劳资关系和城乡关系因为利益的分化出现了不和谐,但中国社会还在包容这种变化。
中国民间组织的力量也迅速成长壮大了。据农业部统计,中国农民新型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总数已经突破15万个,比较规范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超过14万个。城市里正在兴起各种形式的志愿者组织,特别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志愿者组织十分活跃。中国政府推动的“村民自治”尽管遇到不小的困难,也已经成了不小的气候。
中国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常常使中央政府头痛,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地方政治中不时冒出有创新意识的政治家,向社会显示他们的魄力和智慧。乡镇直接选举的成功捷报频传。就在2004年,江西省的官员推动村落社区的志愿者活动,云南的官员在一个县域范围里搞党政领导直选,河北的一位县委书记在村级村民代表会议上搞制度创新实验,湖南等省正在加紧村级组织的“党政合一”试验。所有这些并不都是在中央指示下发生的。
对旧秩序冲击的力量最大莫过于中国加入WTO。1989年由8家机构制定的8套改革方案比起WTO章程实在是显得保守和妥协。那个时候,这些改革方案激进到难以被社会所承受的地步;仅仅一个价格闯关就惹了不小的乱子。事过境迁,时代变了,变到10年前人难以想象的地步。中国外贸总额一举突破了1万亿美元,外贸依存度达到了70%左右。中国也开始受到了国际规则的管辖。要说中国社会走向多元化,莫过于这个变化。
概括起来看,三个矛盾的变化是中国社会变化的主线:国家和民间社会的矛盾,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以及劳资之间的矛盾。前两个矛盾是旧有的,但有了新的形式;后一个则是新时期的新矛盾。中国社会的多元化总离不开这三个矛盾的变化。
多元化发展不会让中国人的天塌下来。相反,只有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才能创造出和谐社会的基础。
多元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权威形成和整合的过程。社会的分化同时在加强社会利益团体之间的依赖关系,意味着社会的组织程度的提高。但这种组织程度的提高是通过权威的作用来实现的,国家是权威的象征。
分化基础上的每一个设立单元的组织程度也会大大提高,因为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容易形成紧密联系的纽带。
组织程度的提高反过来会增强社会和谐的可能性。一方面,因为社会组织程度的提高,组织间的信息传播的成本会大大降低,并引起组织间的谈判对话成本的降低,使组织间的冲突更容易得到调节,组织间的对立容易达成妥协。在这个条件下,国家权威更容易中立,而国家权威越是中立,国家权威越容易在利益冲突中发挥调节作用,社会也越容易和谐。另一方面,社会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以后,社会更容易产生立场温和的领袖,使全社会形成容易对话、妥协的氛围。
民主制度的建立实质上是政治活动领域的高度组织化和多元化。选举和竞选的过程也是社会组织化的过程。通过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权威将更加稳定有效。
上面的理论概述交代了社会多元化、和谐和权威之间的互动关系。观察中国近些年政治演进,说明这些理论是可以成立的。
然而,正如不可能通过“计划经济”实现经济和谐一样,政治的和谐也不可能通过权威的“安排”来天衣无缝地产生。利益关系总在变化,冲突时时刻刻在发生,各种社会集团始终处于利益的博弈中。政治权威必须在政治行动中寻找自己最恰当的行为均衡点。政治家在政治博弈中出牌,要看看牌局中各个博弈者的出牌策略。
总体上观察,中央政府作为中国政治最高权威,近些年的政治策略越来越表现出立场中立的特征。典型的案例是中央政府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日益多元化了,几大银行不再是资本运作的垄断者。证券营业部、各种基金、20余家国外金融机构组建的QFII已经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单位,面对上市公司,使尽浑身解数为自己的短期和长期的利益而努力的广大散户投资者,也在用“脚投票”的办法参与博弈。中央政府能根据大量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这一事实而始终实行帮助他们圈钱的政策吗?不能。我们看到了监管机构的政策线移动的轨迹,这就是逐渐由偏袒一方走向中立。
中国有没有可能最终建立起“和谐社会”,这要看中国能不能进一步提高社会多元化水平,能不能在社会组织化水平方面更上一个台阶,能不能更好地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最后,是能不能在政治民主的道路上持续地获得进步。
也许实现上述四个目标本身就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同义语。人们更愿意思考的问题是,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本身能不能保持基本和谐?我们愿意相信,当代中国政治家的魄力与智慧足以应付这个挑战。我们有理由保持审慎的乐观。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经济时报: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蒋京议 吉林省委党校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在最本质的意义上表现为经济范畴的制度变迁。然而,制度的调整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变化,在利益关系变动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构成了体制转型中的社会和谐问题。现存的利益不均衡正在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因为,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有效供给利益均衡制度,已经成为造就现代社会和谐环境的重要条件。
创设利益均衡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人们越发清楚地认识到,现存社会不仅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同时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为,利益结构在理论上被看作是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并且是决定该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因素。事实上,经济社会出现以来,它始终呈现出多元利益冲突与整合的复杂情境,而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们完全不可能在争取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通过回避“矛盾”和压制“冲突”来谋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的道路。相反,“矛盾”和“冲突”不仅会形成一种不受旧的制度机制所约束的新环境,而且它还将通过促进新的制度与机制的加速生成,使社会进一步增加弹性和协调性,进而在各种利益分化的相互协调中,为大幅度提高社会和谐程度而提供体制性资源。
当然,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甚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在现代和谐社会中,以往被人们普遍认为的以经济地位为基础的阶级差别和对立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因而利益的冲突与整合也展现出了一种全新的方式,亦即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结果不一定产生“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使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个阶级同归于尽”的状况,与之相反,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都力求获得双赢的效果。于是,在分歧中求协调、在差异中求一致、在对立中求妥协、在冲突中求共存,已经成为现代和谐社会中重要的利益价值观,进而也使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制度呈现出了两个方面的实际期望:一是建立抑制利益独占性的均衡机制;二是确立自律自立和宽容共存的理性诉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和谐社会决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它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事实表明,社会内部存在的利益差异和矛盾,在本质上是“冲突——整合”的必备条件,它在一个方面反映了制度机制转化和创新的强烈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利益关系越复杂,冲突与整合的问题就越显要,制度机制转化与创新的需求就越迫切。而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现代社会中的利益价值观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必将使创设和建立具有均衡性的利益制度与机制,成为调整利益结构进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性要求。
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是实现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
一种观点认为,利益格局的失衡源于社会权利的失衡。在我国社会转型中,由于权力市场化的特点较为明显,所以,社会精英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地方政权层面上代际替换”的特征,而中下层社会成员实现其身份与地位的提升却始终十分艰难,进而,利益调整以及由此带来的阶层分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强势群体各个部分之间,不仅形成了稳定和牢固的利益结盟关系,而且还积聚了相当的社会能量,他们对地方政权的利益决策及其相关的制度供给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此种分析表明,造成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性原因,是社会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其实质也就是社会权利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事实上,利益在分化基础上而形成的多元结构,已经在学界中被普遍看作是和谐社会中制度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真实代表。如果回避甚至否认利益结构多元化及其均衡性,那么,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独占性机制理所当然地存在下去;另一方面也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从体制外寻找获得自己利益甚至是谋求生路的途径。这种局面的形成,不仅会使社会的和谐程度得到大幅度地下降,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从以上分析同样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现代政府对利益关系的整合过程,实际上是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的利益博弈,亦即通过相互交换或讨价还价而实现利益均衡与妥协的过程,社会中的利益均衡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而形成的。因为,一项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缘于一个利益群体的孤立行动。尽管每个利益群体都会始终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是这种选择会受到其他利益群体的抗衡,而在不同利益群体相互抗衡中形成的这种机制性的制约条件,必将构成任何一个利益群体都不能任意选择利益制度的约束前提。所以,强势群体在追求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过程中,只有在获得其他利益群体同意,并使其得到相应“受惠”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各个利益群体的法定认可,实质上将成为权利资源平等分配,以至实现利益均衡的“路径依赖”。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社会转型期中形成的利益制度应该是各个群体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也是各个利益群体最优战略选择的集合。利益均衡的实现将在两个维度上获得实质性效果:一是社会各个群体都会以某种形式对当前阶段新的利益制度予以确认和维护,以此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力量;二是国家权力不仅受到各个利益群体的有效制约,而且政府也从和谐的社会环境中获得了更大的执政合法性。于是,不仅仅是各个利益群体都不会轻易地去破坏这种均衡,而且政府也更加愿意担当创新制度的供给者。这种博弈和制衡不但在客观上形成了利益均衡的重要机制,而且将成为社会和谐与体制维持的重要条件。
社会的公共选择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在社会转型的长期过程中,体制转变始终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的过程。实践表明,将利益置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地位,是每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都必然经历的步骤,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都会基于自身利益来考虑问题和制定策略,因为他们对改革所持的态度都出于一个理由,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此种分析表明,制度的变迁不应该单纯取决于领导集团的偏好,而必须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群体公共选择的结果,因为只有经过公众选择的制度,才有利于对社会不公平的分配进行有效调整,进而使不同群体之间的激励得到公平的反映。从社会公共选择的机理层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利益矛盾和冲突决定了现实政府的利益政策及其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制度的形成是各个利益群体相互关系不断发展、调整、和谐的“博弈”过程,而绝非政府的“事前战略定位”。
世界各国改革的大量事实表明,政府在“事前”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决不会允许作出创新性的实验安排,于是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要么是摇摆不定的,要么以十分激进的方式进行演变,总之不可能形成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新的制度安排。应当看到,尽管所有利益群体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他们并不始终是消极的,特别是在体制转型的创新中,如果不允许他们进行利益博弈和公共选择,那么利益独占性机制就不可能受到冲击;更为重要的是,没有各个利益群体在创新的实验中获得新增收益,那么新的基础规则和制度就不可能有效地建立起来。所以,国家的强制功能并不在于制度的形成阶段,而在于基础性制度结构形成之后的执行与控制。当然,在进入利益均衡的实现阶段中仍保持制度的自发演进,又势必会使趋于合理的利益制度回到非均衡状态,甚至可能出现利益独占群体。
利益群体一旦具有独占性倾向,不仅会竭力扼杀社会其他利益群体的创新愿望,而且将蚕食和瓜分现有社会的存量资产,进而破坏社会的利益均衡与和谐环境。因此,政府在实施利益均衡制度的控制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是减少“自由裁量权”,对自己管制的范围和方式作出调整,当然这种“调整”也必须经过社会的公共选择,目的是不为某一群体独占利益而制定相应措施。从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视角进行考量,政府的管制必须着眼于社会群体的创造力和选择性,这样才能真正使和谐社会中的管理与控制,受到政府部门必须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种理念的有效约束。
当前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有一些基础性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地执行,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担当起制度供给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而是扮演了直接参与者和操作者的角色。地方政府僭越市场职能,不仅不能为各个利益群体提供加大增量资产的基础性制度,相反,在与民争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影响社会和谐的利益失衡。由于政府官员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理性特征,因此他们始终存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大政府权力范围和政府规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改革宪法制度来约束其权力以及政府的无效率扩张。中国目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制度性的,故在制度创新中实施社会的公共选择,并不断形成新的利益均衡,这不仅能激励所有利益群体的创新行为,进一步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增量产出,而且将更大幅度地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
※中国青年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肖勤福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怎样理解胡锦涛总书记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概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呢?笔者认为,其中,民主法治既是其他五个方面的前提,又是它们形成和确立的基本要素和基本保障。特别要强调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民主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而非有些人所力主的那样,是具有所谓普世价值的西方式的民主法治。当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面对着许多问题,任务繁重,但基本方向已经明确,基本途径已经确定,关键是把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逐步落到实处。在此前提下,笔者从公平、友爱、有序、活力四个方面,来谈谈自己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认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体现公平的社会
公平是人类构建理想社会的一个古老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主要就是体现公平。但由于我们经济文化的相对落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了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变动加剧,形成了欠发达地区、“三农”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潜伏着很大的社会风险。因此,体现公平,从利益协调入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社会、行政等手段,抑制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重点解决好合理税负、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缩小城乡受益差距、增加就业等直接关系利益协调的各种问题。当然,公平是相对的,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相适应,但体现不出公平,就没有正义,就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彼此友爱的社会
和谐社会重在各种人际关系的和谐,友爱则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因而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是在人格、权利、机会等方面追求人与人平等的社会,它力图从政治、经济等制度上解决社会成员融洽相处的历史难题。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这些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人民群众有效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途径还不通畅、不同社会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受益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不等、社会互助机制尚未完善等等。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民主法治建设在一些方面滞后,思想道德建设在社会转型期出现较明显的不适应,教育文化事业发展不够快等等。在当前,道德失范、交往失信的状况还比较普遍。解决这些问题,也要采用系统工程方法,从制度供给、道德规范、教育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组织培育等方面,引导和要求人们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当前重点要治理社会诚信问题。没有诚信,人际关系紧张,就不会有友爱;没有友爱,就不会有社会和谐;没有诚信友爱,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
和谐本身是一种有序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就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出现偏差则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目前,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等各种条件的约束,也因为我们努力不够,作为社会主义题中之义的平等、民主、自由等的实现程度总体上还不高,社会有序运行所需的法律、体制、机制、秩序、规范、组织、管理等还有不少问题,因而我们面对着大量严重的权利侵害现象、党群干群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关系紧张现象、刑事犯罪案件发生率上升现象等等。社会安定在当前成为人们普遍的渴望和需求。对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快民主法治建设、强化秩序规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必需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协调机制的发育、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等途径,来保证社会安定和运行有序。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是衡量是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社会和谐必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没有活力的和谐,是一种死寂的、毫无价值的美。
社会活力来自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和社会机制的有效作用,表现为政治活力、经济活力、文化活力、人的发展的活力等等。在当前,制约我国社会活力的主要是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社会流动性差、利益分配失当等因素。促进社会充满活力的办法,关键还在于改变那些影响和束缚活力的制度供给和政策设定。摆在第一位的是要大力营造有利于创业和创新的机制和环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推动各个领域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创业、创新、创造,是社会活力的来源;社会活力是社会和谐的来源,和谐的达成本来就依靠活力。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新网:学者解读“和谐社会” 协调利益是关键
中新网2月20日电 著名社会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学艺,日前在接受香港《大公报》采访时指出,构建和谐社会,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最迫切的任务是协调好各阶层利益关系,竭力避免个别的局部利益冲突转化为整体的社会冲突。
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陆学艺分析指出,一是中国目前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期,人均GDP已达到1000美元,经济处于起飞阶段,如果经济起飞势头持续到2020年以后,中国的综合国力或可跃居世界前列。
其二,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时候,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凸显出来,并且已经开始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城市化进程、国企改革、乡村体制改革加快,城市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等群体利益受到相当的损害,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也有所增加,社会犯罪现象大量增加。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城乡、区域、阶层之间的差距呈现出持续扩大的趋势。
陆学艺认为,社会阶层关系是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协调各阶层利益关系的目标,就是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各展所长、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第一,政府必须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行业、阶层、群体的利益,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第二,要特别关注困难群体,改善就业环境,解决劳动者权益维护中的实际问题,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其三,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运用政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采取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妥善解决在新形势、新条件下的群众内部利益矛盾,沉着、冷静地处理好群体性突发事件。
陆学艺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城乡关系。政府应加强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性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农民素质。另外,过去中国农村为支持城市的工业化,付出了很大代价。现在城市应反哺农村,从各方面支持农村的发展进步。
根据《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预测,农民市民化的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专家指出,当前的二元制结构成为城乡流动的最大阻碍因素,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束缚了农民融入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对农民工的壁垒没有任何放松,在城市里工作的农民工成为最缺少保障的弱势群体之一。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变成工人,是符合历史规律的。因为农民在农村的生活得不到改善,必然向城市流动。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障农民工作为公民的权利,改变各种不合理的制度,这样在市场规律调控下自然就会实现很好的流动,而不需要政府花费精力来操心。
这份《蓝皮书》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扩大社会中间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为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而奋斗。
陆学艺认为,首先要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而目前在中国,起点公平、机遇公平、结果公平都没有能较好地实现。同时,建立和谐社会,就应该继续深化改革。现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已经基本搭建起来了,但社会体制改革却严重滞后,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土地、财政、就业、户籍等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5-2-20
※重视和谐单位的建设
网友:湖底潜龙 02-25 18:14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组织。经验表明,单位内部气氛不融洽、关系不协调,职工权益得不到维护、民主得不到保障,往往会影响人的情绪心理、才智贡献,甚至会影响到安定团结、工作开展等等。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加强和谐单位的建设。没有和谐单位的支撑,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单位。这几年,有一个比较流行的说法,叫做“用足用活上面的政策”。现实生活中,这句话往往是歪曲政策法规、肢解政策法规、蔑视政策法规等等猫腻行为的代名词。比如,有的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胆大妄为;有的单位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屡教不改、肆意违法乱纪。从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看,单位集体违法乱纪的情况触目惊心。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闻过则喜、不文过饰非的单位,应该是一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单位,应该是一个严于律己、知错就改的单位。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民主团结的单位。因为单位内部不团结而影响工作的事,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听到。比如,一些地方领导与领导之间闹别扭,有的正职大权独揽,睥睨一切,无所顾忌,大事小事一个人说了算,根本不把副职当回事;有的副职对正职心怀不满,处处给正职出难题,甚至出现了副职雇凶杀害正职的极端的事。一些地方领导与群众之间有隔阂,有的领导自以为高人一等,颐指气使,霸道蛮横,官气十足,动不动拍桌子摔板凳,甚至以人画圈,以圈定赏。一些地方群众与群众之间有矛盾,有的人看待同事,只看到别人的缺点、别人的短处、别人的失误,而看不到别人的优点、别人的长处、别人的贡献;有的人游手好闲,搬弄是非,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唯恐天下不乱。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民主团结的单位:在这个集体中,人们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在这个集体中,人们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体谅,相互礼让;在这个集体中,人们时时感觉到宽容,感觉到平等,感觉到尊重,感觉到踏实,感觉到温暖。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人尽其才的单位。有的单位,外来的和尚好念经,一提到人才,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到外面引进,首先看到的是外面的能人,他们将眼睛向上盯着、向外看着,而且似乎越是远处的人才,其含金量就越高;也有的单位,文人相轻,内耗严重,相互之间以己之长度人之短,人才虽多,却没有把才华用到关键的地方;还有的地方,长官意志盛行,是不是人才全凭主要领导的“个人见解”:领导看上的就是人才,看不上的就是蠢材;领导重用的就是能人,冷落的就是庸人,“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老眼光、旧观念还很有市场。
在人才的发现、使用和培养方面,和谐的单位应该量才录用、唯才是举,应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应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应该不断激发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活力,应该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奋发向上的单位。时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少数单位的状况让人忧虑。比如,单位里人心涣散、死气沉沉,麻木不仁、懒散怠惰,推诿扯皮、政令不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消极影响极大。
和谐的单位,应该具有极强的向心力、凝聚力、吸引力,具有极强的感召力、战斗力;和谐的单位,应该始终保持着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始终保持着鼓励人们干事业、干成事业的制度、环境和舆论导向。
和谐单位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和谐单位的建设,既需要单位每一个成员的共同努力、不懈奋斗与自觉维护,更需要单位领导的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与率先垂范。一个单位,成员之间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事讲团结,合作讲奉献,只有每个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和谐单位才能早一天到来。
党国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提要:中国有没有可能最终建立起“和谐社会”,要看中国能不能进一步提高社会多元化水平,在社会组织化水平方面更上一个台阶,更好地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最后,能不能在政治民主的道路上持续地获得进步
2004年,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词是“和谐社会”。然而,在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词典中不容易找到关于和谐社会的定义。
随着中国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型,在执政党的政治理念中有了新的政治语言符号,如“市场化”、“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等等,但支撑这些符号的理论架构并没有出现——人们要问:什么是和谐社会?我尝试给出这样一个定义:和谐社会是依赖法律和道德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社会;法律制度是通过民主政治建立的,道德是建立在民族优秀文化长期积淀基础上的。
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不可能没有裂痕。好的社会在于不断用自己的法律制度和道德力量化解冲突,弥合裂痕。如果政治家不敢正视社会冲突和裂痕,也就不可能担当起完善法律制度、建立政治文明的重任。
建立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理念的提出也许表明了当代政治家正视现实的勇气和智慧。
建立和谐社会的一切难题来自我们选择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道路,而建立和谐社会的惟一可能性也在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社会。
关于社会进步的最简单道理被亚当•斯密揭示出来以后,几乎再没有变化——社会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可以增加国民的福利总量;自由竞争基础上的市场交易是促进社会分工的最佳制度安排;国家权力根本使命在于维护自由市场交换制度。正如国家权力不可滥用一样,自由权利也不可滥用;自由的底线是不能侵犯他人利益和一切公共利益。这就是多元化发展的含义。多元化不排斥权威,也不意味着自由化。
从中国共产党执政到现在,我国社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
1949年起,中国共产党对全国经济活动实行了集中控制,建立起了一套经济系统。严格地说,这不是计划经济。在前苏联的支持下,我国迅速建立了初步的重工业基础,但这是一个没有市场的经济体,利益的多元分化受到严格限制。这个社会也有冲突,例如,差不多像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描述的那样,地方和地方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都有矛盾。毛泽东没有讲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矛盾,因为这个矛盾被归结为私和公的矛盾,而“公”总是对的,“私”总是错的。这个时期,社会看起来是“和谐”的,但却是一种高度紧张下的控制与服从的统一,并不是真正的和谐。这种社会控制方式必然产生效率的损失。不是说这种方式下不会有增长,而是说增长的代价十分巨大。1961年前后人口大量非正常死亡是代价的集中体现。
197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是中国当代社会迈向多元化的起步时期,经济领域里的突出标志是国家放松了对农村和农民的控制——放活了农民,就放活了这个国家的多数人口。城市中出现了农民工,社会有了活力。多元化的另一个标志是大学教育开始吸收和传播新思想,新一代大学生给正在扩张的媒体服务业、法律服务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工作人员。这些行业的工作人员具有自由职业的特点,这种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最容易保持独立意识。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的多元化进程大大加速了。最能表现社会生活多元化的特征是社会就业结构的变化。1990年到2002年,在国家部门和国有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减少了31%,而同期城镇就业人口增加了45%。现在两者的比例是大约为一比七。这个变化的意义非同寻常。更多的人可能感觉到他是为自己工作。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口号的意义超过了对效率的强调。它冲击了分配关系,同时也冲击了人们脑袋里的秩序。眨眼间,中国的“吉尼系数”就高过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尽管劳资关系和城乡关系因为利益的分化出现了不和谐,但中国社会还在包容这种变化。
中国民间组织的力量也迅速成长壮大了。据农业部统计,中国农民新型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总数已经突破15万个,比较规范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超过14万个。城市里正在兴起各种形式的志愿者组织,特别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志愿者组织十分活跃。中国政府推动的“村民自治”尽管遇到不小的困难,也已经成了不小的气候。
中国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常常使中央政府头痛,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地方政治中不时冒出有创新意识的政治家,向社会显示他们的魄力和智慧。乡镇直接选举的成功捷报频传。就在2004年,江西省的官员推动村落社区的志愿者活动,云南的官员在一个县域范围里搞党政领导直选,河北的一位县委书记在村级村民代表会议上搞制度创新实验,湖南等省正在加紧村级组织的“党政合一”试验。所有这些并不都是在中央指示下发生的。
对旧秩序冲击的力量最大莫过于中国加入WTO。1989年由8家机构制定的8套改革方案比起WTO章程实在是显得保守和妥协。那个时候,这些改革方案激进到难以被社会所承受的地步;仅仅一个价格闯关就惹了不小的乱子。事过境迁,时代变了,变到10年前人难以想象的地步。中国外贸总额一举突破了1万亿美元,外贸依存度达到了70%左右。中国也开始受到了国际规则的管辖。要说中国社会走向多元化,莫过于这个变化。
概括起来看,三个矛盾的变化是中国社会变化的主线:国家和民间社会的矛盾,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以及劳资之间的矛盾。前两个矛盾是旧有的,但有了新的形式;后一个则是新时期的新矛盾。中国社会的多元化总离不开这三个矛盾的变化。
多元化发展不会让中国人的天塌下来。相反,只有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才能创造出和谐社会的基础。
多元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权威形成和整合的过程。社会的分化同时在加强社会利益团体之间的依赖关系,意味着社会的组织程度的提高。但这种组织程度的提高是通过权威的作用来实现的,国家是权威的象征。
分化基础上的每一个设立单元的组织程度也会大大提高,因为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容易形成紧密联系的纽带。
组织程度的提高反过来会增强社会和谐的可能性。一方面,因为社会组织程度的提高,组织间的信息传播的成本会大大降低,并引起组织间的谈判对话成本的降低,使组织间的冲突更容易得到调节,组织间的对立容易达成妥协。在这个条件下,国家权威更容易中立,而国家权威越是中立,国家权威越容易在利益冲突中发挥调节作用,社会也越容易和谐。另一方面,社会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以后,社会更容易产生立场温和的领袖,使全社会形成容易对话、妥协的氛围。
民主制度的建立实质上是政治活动领域的高度组织化和多元化。选举和竞选的过程也是社会组织化的过程。通过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权威将更加稳定有效。
上面的理论概述交代了社会多元化、和谐和权威之间的互动关系。观察中国近些年政治演进,说明这些理论是可以成立的。
然而,正如不可能通过“计划经济”实现经济和谐一样,政治的和谐也不可能通过权威的“安排”来天衣无缝地产生。利益关系总在变化,冲突时时刻刻在发生,各种社会集团始终处于利益的博弈中。政治权威必须在政治行动中寻找自己最恰当的行为均衡点。政治家在政治博弈中出牌,要看看牌局中各个博弈者的出牌策略。
总体上观察,中央政府作为中国政治最高权威,近些年的政治策略越来越表现出立场中立的特征。典型的案例是中央政府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日益多元化了,几大银行不再是资本运作的垄断者。证券营业部、各种基金、20余家国外金融机构组建的QFII已经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单位,面对上市公司,使尽浑身解数为自己的短期和长期的利益而努力的广大散户投资者,也在用“脚投票”的办法参与博弈。中央政府能根据大量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这一事实而始终实行帮助他们圈钱的政策吗?不能。我们看到了监管机构的政策线移动的轨迹,这就是逐渐由偏袒一方走向中立。
中国有没有可能最终建立起“和谐社会”,这要看中国能不能进一步提高社会多元化水平,能不能在社会组织化水平方面更上一个台阶,能不能更好地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最后,是能不能在政治民主的道路上持续地获得进步。
也许实现上述四个目标本身就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同义语。人们更愿意思考的问题是,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本身能不能保持基本和谐?我们愿意相信,当代中国政治家的魄力与智慧足以应付这个挑战。我们有理由保持审慎的乐观。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经济时报: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蒋京议 吉林省委党校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在最本质的意义上表现为经济范畴的制度变迁。然而,制度的调整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变化,在利益关系变动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构成了体制转型中的社会和谐问题。现存的利益不均衡正在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因为,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有效供给利益均衡制度,已经成为造就现代社会和谐环境的重要条件。
创设利益均衡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人们越发清楚地认识到,现存社会不仅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同时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为,利益结构在理论上被看作是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并且是决定该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因素。事实上,经济社会出现以来,它始终呈现出多元利益冲突与整合的复杂情境,而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们完全不可能在争取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通过回避“矛盾”和压制“冲突”来谋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的道路。相反,“矛盾”和“冲突”不仅会形成一种不受旧的制度机制所约束的新环境,而且它还将通过促进新的制度与机制的加速生成,使社会进一步增加弹性和协调性,进而在各种利益分化的相互协调中,为大幅度提高社会和谐程度而提供体制性资源。
当然,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甚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在现代和谐社会中,以往被人们普遍认为的以经济地位为基础的阶级差别和对立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因而利益的冲突与整合也展现出了一种全新的方式,亦即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结果不一定产生“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使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个阶级同归于尽”的状况,与之相反,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都力求获得双赢的效果。于是,在分歧中求协调、在差异中求一致、在对立中求妥协、在冲突中求共存,已经成为现代和谐社会中重要的利益价值观,进而也使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制度呈现出了两个方面的实际期望:一是建立抑制利益独占性的均衡机制;二是确立自律自立和宽容共存的理性诉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和谐社会决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它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事实表明,社会内部存在的利益差异和矛盾,在本质上是“冲突——整合”的必备条件,它在一个方面反映了制度机制转化和创新的强烈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利益关系越复杂,冲突与整合的问题就越显要,制度机制转化与创新的需求就越迫切。而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现代社会中的利益价值观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必将使创设和建立具有均衡性的利益制度与机制,成为调整利益结构进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性要求。
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是实现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
一种观点认为,利益格局的失衡源于社会权利的失衡。在我国社会转型中,由于权力市场化的特点较为明显,所以,社会精英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地方政权层面上代际替换”的特征,而中下层社会成员实现其身份与地位的提升却始终十分艰难,进而,利益调整以及由此带来的阶层分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强势群体各个部分之间,不仅形成了稳定和牢固的利益结盟关系,而且还积聚了相当的社会能量,他们对地方政权的利益决策及其相关的制度供给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此种分析表明,造成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性原因,是社会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其实质也就是社会权利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事实上,利益在分化基础上而形成的多元结构,已经在学界中被普遍看作是和谐社会中制度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真实代表。如果回避甚至否认利益结构多元化及其均衡性,那么,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独占性机制理所当然地存在下去;另一方面也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从体制外寻找获得自己利益甚至是谋求生路的途径。这种局面的形成,不仅会使社会的和谐程度得到大幅度地下降,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从以上分析同样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现代政府对利益关系的整合过程,实际上是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的利益博弈,亦即通过相互交换或讨价还价而实现利益均衡与妥协的过程,社会中的利益均衡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而形成的。因为,一项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缘于一个利益群体的孤立行动。尽管每个利益群体都会始终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是这种选择会受到其他利益群体的抗衡,而在不同利益群体相互抗衡中形成的这种机制性的制约条件,必将构成任何一个利益群体都不能任意选择利益制度的约束前提。所以,强势群体在追求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过程中,只有在获得其他利益群体同意,并使其得到相应“受惠”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各个利益群体的法定认可,实质上将成为权利资源平等分配,以至实现利益均衡的“路径依赖”。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社会转型期中形成的利益制度应该是各个群体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也是各个利益群体最优战略选择的集合。利益均衡的实现将在两个维度上获得实质性效果:一是社会各个群体都会以某种形式对当前阶段新的利益制度予以确认和维护,以此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力量;二是国家权力不仅受到各个利益群体的有效制约,而且政府也从和谐的社会环境中获得了更大的执政合法性。于是,不仅仅是各个利益群体都不会轻易地去破坏这种均衡,而且政府也更加愿意担当创新制度的供给者。这种博弈和制衡不但在客观上形成了利益均衡的重要机制,而且将成为社会和谐与体制维持的重要条件。
社会的公共选择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在社会转型的长期过程中,体制转变始终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的过程。实践表明,将利益置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地位,是每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都必然经历的步骤,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都会基于自身利益来考虑问题和制定策略,因为他们对改革所持的态度都出于一个理由,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此种分析表明,制度的变迁不应该单纯取决于领导集团的偏好,而必须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群体公共选择的结果,因为只有经过公众选择的制度,才有利于对社会不公平的分配进行有效调整,进而使不同群体之间的激励得到公平的反映。从社会公共选择的机理层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利益矛盾和冲突决定了现实政府的利益政策及其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制度的形成是各个利益群体相互关系不断发展、调整、和谐的“博弈”过程,而绝非政府的“事前战略定位”。
世界各国改革的大量事实表明,政府在“事前”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决不会允许作出创新性的实验安排,于是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要么是摇摆不定的,要么以十分激进的方式进行演变,总之不可能形成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新的制度安排。应当看到,尽管所有利益群体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他们并不始终是消极的,特别是在体制转型的创新中,如果不允许他们进行利益博弈和公共选择,那么利益独占性机制就不可能受到冲击;更为重要的是,没有各个利益群体在创新的实验中获得新增收益,那么新的基础规则和制度就不可能有效地建立起来。所以,国家的强制功能并不在于制度的形成阶段,而在于基础性制度结构形成之后的执行与控制。当然,在进入利益均衡的实现阶段中仍保持制度的自发演进,又势必会使趋于合理的利益制度回到非均衡状态,甚至可能出现利益独占群体。
利益群体一旦具有独占性倾向,不仅会竭力扼杀社会其他利益群体的创新愿望,而且将蚕食和瓜分现有社会的存量资产,进而破坏社会的利益均衡与和谐环境。因此,政府在实施利益均衡制度的控制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是减少“自由裁量权”,对自己管制的范围和方式作出调整,当然这种“调整”也必须经过社会的公共选择,目的是不为某一群体独占利益而制定相应措施。从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视角进行考量,政府的管制必须着眼于社会群体的创造力和选择性,这样才能真正使和谐社会中的管理与控制,受到政府部门必须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种理念的有效约束。
当前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有一些基础性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地执行,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担当起制度供给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而是扮演了直接参与者和操作者的角色。地方政府僭越市场职能,不仅不能为各个利益群体提供加大增量资产的基础性制度,相反,在与民争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影响社会和谐的利益失衡。由于政府官员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理性特征,因此他们始终存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大政府权力范围和政府规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改革宪法制度来约束其权力以及政府的无效率扩张。中国目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制度性的,故在制度创新中实施社会的公共选择,并不断形成新的利益均衡,这不仅能激励所有利益群体的创新行为,进一步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增量产出,而且将更大幅度地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
※中国青年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肖勤福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怎样理解胡锦涛总书记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概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呢?笔者认为,其中,民主法治既是其他五个方面的前提,又是它们形成和确立的基本要素和基本保障。特别要强调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民主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而非有些人所力主的那样,是具有所谓普世价值的西方式的民主法治。当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面对着许多问题,任务繁重,但基本方向已经明确,基本途径已经确定,关键是把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逐步落到实处。在此前提下,笔者从公平、友爱、有序、活力四个方面,来谈谈自己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认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体现公平的社会
公平是人类构建理想社会的一个古老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主要就是体现公平。但由于我们经济文化的相对落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了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变动加剧,形成了欠发达地区、“三农”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潜伏着很大的社会风险。因此,体现公平,从利益协调入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社会、行政等手段,抑制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重点解决好合理税负、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缩小城乡受益差距、增加就业等直接关系利益协调的各种问题。当然,公平是相对的,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相适应,但体现不出公平,就没有正义,就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彼此友爱的社会
和谐社会重在各种人际关系的和谐,友爱则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因而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是在人格、权利、机会等方面追求人与人平等的社会,它力图从政治、经济等制度上解决社会成员融洽相处的历史难题。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这些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人民群众有效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途径还不通畅、不同社会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受益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不等、社会互助机制尚未完善等等。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民主法治建设在一些方面滞后,思想道德建设在社会转型期出现较明显的不适应,教育文化事业发展不够快等等。在当前,道德失范、交往失信的状况还比较普遍。解决这些问题,也要采用系统工程方法,从制度供给、道德规范、教育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组织培育等方面,引导和要求人们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当前重点要治理社会诚信问题。没有诚信,人际关系紧张,就不会有友爱;没有友爱,就不会有社会和谐;没有诚信友爱,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
和谐本身是一种有序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就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出现偏差则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目前,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等各种条件的约束,也因为我们努力不够,作为社会主义题中之义的平等、民主、自由等的实现程度总体上还不高,社会有序运行所需的法律、体制、机制、秩序、规范、组织、管理等还有不少问题,因而我们面对着大量严重的权利侵害现象、党群干群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关系紧张现象、刑事犯罪案件发生率上升现象等等。社会安定在当前成为人们普遍的渴望和需求。对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快民主法治建设、强化秩序规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必需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协调机制的发育、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等途径,来保证社会安定和运行有序。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是衡量是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社会和谐必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没有活力的和谐,是一种死寂的、毫无价值的美。
社会活力来自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和社会机制的有效作用,表现为政治活力、经济活力、文化活力、人的发展的活力等等。在当前,制约我国社会活力的主要是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社会流动性差、利益分配失当等因素。促进社会充满活力的办法,关键还在于改变那些影响和束缚活力的制度供给和政策设定。摆在第一位的是要大力营造有利于创业和创新的机制和环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推动各个领域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创业、创新、创造,是社会活力的来源;社会活力是社会和谐的来源,和谐的达成本来就依靠活力。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新网:学者解读“和谐社会” 协调利益是关键
中新网2月20日电 著名社会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学艺,日前在接受香港《大公报》采访时指出,构建和谐社会,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最迫切的任务是协调好各阶层利益关系,竭力避免个别的局部利益冲突转化为整体的社会冲突。
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陆学艺分析指出,一是中国目前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期,人均GDP已达到1000美元,经济处于起飞阶段,如果经济起飞势头持续到2020年以后,中国的综合国力或可跃居世界前列。
其二,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时候,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凸显出来,并且已经开始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城市化进程、国企改革、乡村体制改革加快,城市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等群体利益受到相当的损害,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也有所增加,社会犯罪现象大量增加。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城乡、区域、阶层之间的差距呈现出持续扩大的趋势。
陆学艺认为,社会阶层关系是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协调各阶层利益关系的目标,就是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各展所长、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第一,政府必须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行业、阶层、群体的利益,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第二,要特别关注困难群体,改善就业环境,解决劳动者权益维护中的实际问题,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其三,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运用政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采取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妥善解决在新形势、新条件下的群众内部利益矛盾,沉着、冷静地处理好群体性突发事件。
陆学艺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城乡关系。政府应加强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性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农民素质。另外,过去中国农村为支持城市的工业化,付出了很大代价。现在城市应反哺农村,从各方面支持农村的发展进步。
根据《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预测,农民市民化的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专家指出,当前的二元制结构成为城乡流动的最大阻碍因素,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束缚了农民融入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对农民工的壁垒没有任何放松,在城市里工作的农民工成为最缺少保障的弱势群体之一。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变成工人,是符合历史规律的。因为农民在农村的生活得不到改善,必然向城市流动。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障农民工作为公民的权利,改变各种不合理的制度,这样在市场规律调控下自然就会实现很好的流动,而不需要政府花费精力来操心。
这份《蓝皮书》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扩大社会中间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为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而奋斗。
陆学艺认为,首先要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而目前在中国,起点公平、机遇公平、结果公平都没有能较好地实现。同时,建立和谐社会,就应该继续深化改革。现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已经基本搭建起来了,但社会体制改革却严重滞后,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土地、财政、就业、户籍等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5-2-20
※重视和谐单位的建设
网友:湖底潜龙 02-25 18:14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组织。经验表明,单位内部气氛不融洽、关系不协调,职工权益得不到维护、民主得不到保障,往往会影响人的情绪心理、才智贡献,甚至会影响到安定团结、工作开展等等。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加强和谐单位的建设。没有和谐单位的支撑,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单位。这几年,有一个比较流行的说法,叫做“用足用活上面的政策”。现实生活中,这句话往往是歪曲政策法规、肢解政策法规、蔑视政策法规等等猫腻行为的代名词。比如,有的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胆大妄为;有的单位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屡教不改、肆意违法乱纪。从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看,单位集体违法乱纪的情况触目惊心。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闻过则喜、不文过饰非的单位,应该是一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单位,应该是一个严于律己、知错就改的单位。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民主团结的单位。因为单位内部不团结而影响工作的事,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听到。比如,一些地方领导与领导之间闹别扭,有的正职大权独揽,睥睨一切,无所顾忌,大事小事一个人说了算,根本不把副职当回事;有的副职对正职心怀不满,处处给正职出难题,甚至出现了副职雇凶杀害正职的极端的事。一些地方领导与群众之间有隔阂,有的领导自以为高人一等,颐指气使,霸道蛮横,官气十足,动不动拍桌子摔板凳,甚至以人画圈,以圈定赏。一些地方群众与群众之间有矛盾,有的人看待同事,只看到别人的缺点、别人的短处、别人的失误,而看不到别人的优点、别人的长处、别人的贡献;有的人游手好闲,搬弄是非,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唯恐天下不乱。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民主团结的单位:在这个集体中,人们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在这个集体中,人们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体谅,相互礼让;在这个集体中,人们时时感觉到宽容,感觉到平等,感觉到尊重,感觉到踏实,感觉到温暖。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人尽其才的单位。有的单位,外来的和尚好念经,一提到人才,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到外面引进,首先看到的是外面的能人,他们将眼睛向上盯着、向外看着,而且似乎越是远处的人才,其含金量就越高;也有的单位,文人相轻,内耗严重,相互之间以己之长度人之短,人才虽多,却没有把才华用到关键的地方;还有的地方,长官意志盛行,是不是人才全凭主要领导的“个人见解”:领导看上的就是人才,看不上的就是蠢材;领导重用的就是能人,冷落的就是庸人,“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老眼光、旧观念还很有市场。
在人才的发现、使用和培养方面,和谐的单位应该量才录用、唯才是举,应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应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应该不断激发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活力,应该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和谐的单位应该是一个奋发向上的单位。时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少数单位的状况让人忧虑。比如,单位里人心涣散、死气沉沉,麻木不仁、懒散怠惰,推诿扯皮、政令不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消极影响极大。
和谐的单位,应该具有极强的向心力、凝聚力、吸引力,具有极强的感召力、战斗力;和谐的单位,应该始终保持着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始终保持着鼓励人们干事业、干成事业的制度、环境和舆论导向。
和谐单位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和谐单位的建设,既需要单位每一个成员的共同努力、不懈奋斗与自觉维护,更需要单位领导的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与率先垂范。一个单位,成员之间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事讲团结,合作讲奉献,只有每个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和谐单位才能早一天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