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干部交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院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的指导思想是:
公开选拔作为院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把德、能、勤、绩、廉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通过公开选拔建立激励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使一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建设高水平的热带农业科教中心。
第三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院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牵头,人事处和纪检监察部门等协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进行公开选拔:
1、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部门)暂无合适人选;
3、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4、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
1、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开选拔职位、选拔范围、报名具体条件与要求、时间安排等。
2、公开报名。通过个人自荐或者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院校外单位报名的人员必须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3、资格审查。由党委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等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的名单。
4、笔试和面试。某一职位报名在3人以上(经资格审查后),必须进行笔试,笔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以及省、部组织人事部门公开选拔干部有关要求进行,以公共科目特别是与科教领导及管理工作相关的内容为主,主要了解干部掌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必要时可进行专业知识考试。经过笔试,按分数从高到低取前3名进入面试(笔试人数仅3人时取前2名)。面试主要了解干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临场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情况等。面试的题目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设计。
5、组织考察。在面试基础上,每一职位确定1—2名候选人进入组织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6、经党委讨论,决定任职人选、公示、任用。
7、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条 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报名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2、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业务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应聘岗位业务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基础和实践经验。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资历和年龄:
(1)竞任正处级职务,应该具有正处级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副处级、副高职称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干部。年龄:男在50周岁、女在45周岁以下。
(2)竞任副处级职务,应该具有处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正科级、中级职称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任副科级职务五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干部。年龄:男在45周岁、女在40周岁以下。
5、身心健康。
6、竞任党委系统职能部门领导职位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空岗的处理。某一职位参加公开选拔报名者不足3人,或经组织考察无适合任职人选,均视为空岗,由党委另行决定选任方式。
第八条 对在公开选拔中表现优秀,但未被任用的干部,将列为院校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管理。在以后的干部选任中,党委将重点考虑,其考察材料或民主推荐基本情况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公开选拔工作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有关规定和各项纪律,对在公开选拔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党委将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 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的指导思想是:
公开选拔作为院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把德、能、勤、绩、廉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通过公开选拔建立激励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使一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建设高水平的热带农业科教中心。
第三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院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牵头,人事处和纪检监察部门等协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进行公开选拔:
1、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部门)暂无合适人选;
3、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4、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
1、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开选拔职位、选拔范围、报名具体条件与要求、时间安排等。
2、公开报名。通过个人自荐或者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院校外单位报名的人员必须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3、资格审查。由党委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等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的名单。
4、笔试和面试。某一职位报名在3人以上(经资格审查后),必须进行笔试,笔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以及省、部组织人事部门公开选拔干部有关要求进行,以公共科目特别是与科教领导及管理工作相关的内容为主,主要了解干部掌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必要时可进行专业知识考试。经过笔试,按分数从高到低取前3名进入面试(笔试人数仅3人时取前2名)。面试主要了解干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临场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情况等。面试的题目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设计。
5、组织考察。在面试基础上,每一职位确定1—2名候选人进入组织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6、经党委讨论,决定任职人选、公示、任用。
7、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条 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报名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2、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业务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应聘岗位业务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基础和实践经验。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资历和年龄:
(1)竞任正处级职务,应该具有正处级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副处级、副高职称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干部。年龄:男在50周岁、女在45周岁以下。
(2)竞任副处级职务,应该具有处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正科级、中级职称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任副科级职务五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干部。年龄:男在45周岁、女在40周岁以下。
5、身心健康。
6、竞任党委系统职能部门领导职位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空岗的处理。某一职位参加公开选拔报名者不足3人,或经组织考察无适合任职人选,均视为空岗,由党委另行决定选任方式。
第八条 对在公开选拔中表现优秀,但未被任用的干部,将列为院校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管理。在以后的干部选任中,党委将重点考虑,其考察材料或民主推荐基本情况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公开选拔工作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有关规定和各项纪律,对在公开选拔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党委将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