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发〔2011〕99号
各院区管委会、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气象部门监测,今年第17台风“纳沙”28日5时中心位于北纬17.4度,东经118.0度,处在海南文昌东南方约800公里的南海东部海面,中心附近最大风力40米每秒(13级),7级大风范围半径350公里,10级大风范围半径80公里。气象部门预测,“纳沙”将以20公里左右的时速继续向西北偏西方向移动,强度将有所加强,逐渐向海南岛东部到广东西部一带沿海靠近,并将于29日下午到夜间在海南岛万宁到广东阳江一带沿海地区登陆。
“纳沙”台风呈现风力大、破坏性大、移动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将对海南和粤西地区产生严重影响。为积极做好“纳沙”台风防范工作,确保全院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院科研秩序,根据农业部、海南省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院区管委会、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范工作,成立防范“纳沙”台风工作组织,密切关注“纳沙”台风发展态势,广泛动员、深入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做好防范工作。
二、各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检查和抓落实。要将防范措施、防范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一位职工群众。
三、要以人为本,视“纳沙”台风发展态势,必要时应对居住在危房、低洼地区的职工群众采取临时转移措施,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安全。
四、要对办公用房、科研实验室、重大仪器设备、重要科研材料、田间试验设施、电力设施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对科研工作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保卫处等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院属各单位台风防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特别注意加强对重点单位和可能隐患场所的检查。后勤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电、供水设施安全。
六、各单位要确保通讯畅通,有关险情、灾情要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与院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邓远宝,0898-66962905,传真:66962904,手机:13907657509)。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